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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式酒店籌劃:賬務處理是關鍵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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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一種全新的房地產投資方式———“產權式酒店”正在悄然興起,吸引了不少投資者的關注。所謂產權式酒店,是指投資者購買了酒店某一間客房的產權后,自己并不居住,而是委托給酒店管理公司經營以獲取投資回報。近期,筆者在對該行業實施檢查時發現,酒店管理方對某些事項的會計與涉稅處理普遍走入了一種誤區,下面就以其中一戶企業為例說明?! 〖t色假日酒店(甲方)與所有產權人(乙方)分別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協議,由甲方負責酒店日常的經營管理,每年按乙方購房價格(經過統計,購房總價合計900萬元)的8%支付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甲方實現的年度稅后凈利潤超過了乙方購買價格的5%,則超額部分由雙方平分。甲方2006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為500萬元,成本費用352萬元(包括支付租金72萬元,取得了正式發票),年度利潤總額148萬元(為簡化分析,假設無任何納稅調整事項,計算結果不保留小數),全年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49萬元。那么,協議約定的超額凈利為148-49-900×5%=54(萬元),乙方累計分得27萬元。2007年2月底,甲方在按20%的稅率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后,余額全部支付給產權人?! 】梢姡曳剿@收益分為兩部分,一是固定的租金收入,二是浮動的年終分紅。在實際操作中,幾乎所有酒店和甲方一樣,都將平時發生的租金費用計入成本費用,將超額分紅納入稅后分配事項。從表象上看,這種經營模式似乎兼具了房產租賃與投資兩種性質,甲方的處理方式無可非議?! 〉?,筆者對此卻不能茍同,原因在于:首先,投資和租賃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有著不同的法律意義及后果,不能混為一談;其次,甲乙雙方事實上并未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投資注冊手續,不能認定為投資行為;最后,無論酒店經營狀況如何,即使出現了虧損,產權人都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固定收入。由此推斷,其本質上就是一種單純的出租房屋行為,根據實質征稅原則,所謂“分紅所得”也應該界定為租金收入進行相應稅務處理?! ‰S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78號)的出臺,筆者的觀點也得以證實。該文明確,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即產權方)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經營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據此規定,乙方分紅收入所涉及的主要稅種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按1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筆者認為,國稅函[2006]478號文在對經營業主納稅問題進行規范的同時,也給納稅人合法減少稅收支出提供了依據?! 〗涍^以上分析可知,甲乙雙方事實上不存在投資關系,稅法上也認定產權方取得的超額分利就是租金收入,財務上在稅后分配這筆款項的做法既不妥也不夠劃算。只要酒店方轉變思路,采取正確的賬務處理方法,就可以把協議約定的分紅款轉化為正常的租金費用,從而起到抵減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作用?! 臅嬌戏治?,酒店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承擔了一項潛在的付款義務,其最終是否需要履行以及支付數額的多少都要視年度經營成果來定。根據財務準則關于或有事項的規定,企業應對或有損失進行確認和計量并計入當期損益。 假定其他條件不變,紅色假日酒店年初經過測算,估計年末分紅額在3%(即27萬元)左右,財務上應將其作為租金費用,按期平均分攤計入“預計負債”科目(只提不付)。一般情況下,預提的數額與最終支付額會存在差異,甲方應于會計期末參照年度經營成果計算出實付額,并與“預計負債”科目余額進行比較,如有差額則要據實調整(未完成超額凈利就要全額沖銷)。本例中甲方累計提取額與實付額沒有任何出入,無需進行調整。 從稅收上分析,或有事項的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它在得以證實前的計量額只是一種估計數,并不符合稅前扣除項目確認時所應遵循的確定性原則,無法稅前扣除。甲方在辦理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將或有損失作為納稅調整項目,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梢?,企業平時計提的租金費用只能減少會計利潤,并不會對預繳的所得稅額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是,隨著年度終了和經營成果的確定,這27萬元也逐漸轉化成一項現時的義務,即使未在預提當年支付(支付期在次年2月),由于符合確定性和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完全可以歸屬為2006年度的費用予以稅前扣除?! 〗涍^這樣處理,企業年度利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比改變會計核算方法前減少了27萬元,降至121萬元,實際繳納所得稅40萬元,節約了9萬元的稅額支出?! P者所知,紅色假日酒店已于2007年2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完畢了年度所得稅的結算手續。那么,是否有退回多納稅款的補救措施呢? 答案是肯定的?!镀髽I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第六條明確,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文件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規定的年度納稅申報期內,發現納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年度納稅申報期內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文件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的稅款超過全年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或者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按照這些要求,甲方完全可以在匯算清繳期間(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內重新辦理納稅申報并提出退抵申請?! ⌒枰f明的是,當初企業憑產權人簽字領款的分紅表作為27萬元的出賬依據,但隨著“分紅”性質的變更,甲方應督促對方取得正式發票后方可支付款項。否則,稅務機關就會認定這項支出缺乏真實合法的憑據,不允許企業申報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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