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再議視同銷售業務的收入確認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17 |
|
視同銷售業務一直是會計核算中一個頗具爭議的話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的情況,而新準則出臺后對涉及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核算原則沒有明確規定,注會教材中對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也各不相同,令人無所適從。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視同銷售業務是否要確認收入;二是如果要確認收入,應依照什么標準確認。現通過案例對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核算原則談些個人看法。 [例1]某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項目(因2009年全國將實施消費型增值稅,為簡化核算,這里假設該工程項目不屬于抵扣范圍),該產品的生產成本為30萬元,計稅價格為40萬元,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 此筆業務屬于視同銷售中的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會計處理是: 借:在建工程 368000 貸:庫存商品 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0 即將自己的產品用于工程項目時,按生產成本轉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例2]某企業以原材料對外投資,雙方協議按成本計價。該批原材料的成本為200萬元,計稅價格為220萬元。原材料的增值稅稅率為17%。 此筆業務屬于視同銷售中的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2374000 貸:原材料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74000 [例3]某冰箱生產企業,共有職工100名,其中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的有85人,行政管理人員15人。公司以其生產的成本為3000元的冰箱作為福利發放給企業職工。該型號冰箱的計稅價格為每臺5000元。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此筆業務屬于視同銷售中的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會計處理為: 借:生產成本 497250 管理費用 8775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585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58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0 貸:庫存商品 300000 [例4]企業將生產的一批產品無償贈送給福利機構,該批產品的成本為100000元,計稅價格為20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 該筆業務為視同銷售中的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134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四筆視同銷售業務,只在第二種情況下確認了收入。有人質疑:既然都是視同銷售業務,收入確認應該基本相同,即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固定資產建造(安裝)、對外投資和捐贈時,企業也應視作將產品以售價銷售,不應按成本結轉。但也有人持不同觀點。認為用于內部的(如工程項目)不應確認收入,而用于外部的(如對外投資、捐贈等)應確認收入。 筆者認為,對任何經濟業務的核算都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要求,不能武斷地以“視為銷售”或者“內部外部”作為視同銷售業務收入確認的標準。新收入準則中明確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上述四種視同銷售情況是否同時符合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的分析如下: (1)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工程項目,產品的所有權并未改變,只是存在形式改變,并且還是由企業享有管理和控制權,因此雖然其他三個條件同時滿足,但不能確認收入。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內部福利機構使用,如將自產的電視機用于員工食堂、員工活動室使用與此情況類似。 (2)企業將原定用于生產的原材料(或者生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因為投資是有風險的,投資后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金額并不確定,雖然同時滿足其他四個條件,但不能確認收入。 (3)企業將自產的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獲取其提供的勞務服務,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可以確認收入。 (4)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無償捐贈,沒有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說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額不確定(將捐贈視作另類的廣告宣傳)。雖然其他四個條件同時滿足,但也不能確認收入。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廣告宣傳、贊助、業務招待等情況,同理也不能確認收入。 因此筆者認為,視同銷售業務收入確認與否的關鍵在于,此業務是否能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而不在于貨物是否為內部使用或是流出企業,更不存在只要是視同銷售業務都應確認或不應確認收入的說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