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捐贈給個人或單位
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關鍵條件之一,就是必須是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捐贈方可進行稅前扣除,而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是不允許扣除的。
公益性捐贈是用于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等《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但對需要捐贈的對象應當由國家進行統籌安排。企業將貨幣資金、實物等資產直接捐贈給個人或單位,不屬于公益性捐贈的范圍,應視為贊助性支出。
因此,現行有關稅法規定,對企業直接對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即便是用來捐贈給應當捐贈的對象,亦未超過規定的比例,也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不屬于限定范圍名單及所屬年度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要求,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于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對于企業捐贈而言,經有關主管機關登記為基金會和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并不必然屬于允許扣除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這主要是考慮到企業所得稅征管上的實際需要。
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要成為規定的允許扣除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盈利為目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捐贈組織必須是依據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還必須經相應的財政稅務部門確認符合文件規定的條件后,對納稅人通過其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方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逾期支出
所謂當期實際發生,是指納稅人或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已將捐贈的資產交到接受捐贈的中間對象的控制范圍,即代表所捐贈資產所有權轉移的憑證等已經為接受捐贈的中間對象法律意義上的控制。這里需要明確的是當期實際發生,也就意味著在捐贈的所屬納稅年度內予以扣除。對企業當年發生的捐贈,其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只能在本年度內扣減,不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下同),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各種贊助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贈
納稅人或企業不能將各種贊助支出作為公益性捐贈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捐贈支出和贊助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所謂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企業不能將各種贊助支出作為公益性捐贈在稅前扣除。
同時,納稅人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和非廣告性的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廣告性的贊助支出可憑廣告業發票在稅前扣除),向非財稅部門確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