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多個涉稅文件出現不一致的、模糊的表述,國家有關部門有必要聯合制定統一文件,修改陷阱性條款,增強其實際可操作性,以有效降低基層稅務機關執法風險。
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在鼓勵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扶持和幫助弱勢群體,保障殘疾人生活,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較大的社會效應,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容易給基層稅務人員帶來執法風險。
目前,殘疾人安置政策涉稅文件主要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民政部《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等。這些文件規定對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包括日常認定管理,由民政部門負責并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稅務機關作書面審核確認。同時,《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要求民政部門開展相關情況實地核查。但是,國稅發〔2007〕67號文件又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導致稅務人員對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產生模糊認識。
協作機制缺乏,容易造成執法風險。安置殘疾人就業政策執行,涉及民政、殘疾人聯合會、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多家部門。但目前各部門之間協調聯動、分工負責、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頗為欠缺,影響工作質量。在查處協作上,近年來,一些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以虛增殘疾職工人數、少報正常職工人數、編造職工工資表,以及變相收回工人工資卡等手段,進行虛假申報騙取稅款的案件頻發,但是對各部門發現的問題如何協作查處,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無明確統一協作機制,容易造成執法風險。
對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執法風險。對納稅人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國稅發〔2007〕67號文件規定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條件期間已退或減征的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具體的條款對應,導致對是否定性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偷稅或騙稅看法不一致。在現實執法中,出現對同一行為執法不同的情況。
如何追繳騙稅稅款數額,財稅〔2007〕92號文件與國稅發〔2007〕67號文件表述又不同,前者是“全額追繳入庫”;后者首先是界定其是否符合退、減稅條件,如不符合退、減稅條件,則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已退或減征的稅款”。若符合退、減稅資格,但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則“追繳其騙取的稅款”。依據財稅〔2007〕92號文件,如果只存在一個虛假殘疾人的情況下,就可追繳企業當年全部稅款并3年的稅款,不符合罪罰相當原則,違背既促進殘疾人就業又督促規范發展的政策制定初衷,不具有現實操作性。且財稅〔2007〕92號文件第十條規定“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一方面說明具體詳細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操作以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確定為準并細化補充完善,另一方面說明財稅〔2007〕92號文件和國稅發〔2007〕67號文件雖然同為2007年6月15日制定,但是財稅〔2007〕92號文件制定在前,國稅發〔2007〕67號文件制定在后。按新法優于舊法,從新兼從輕,遵循具體執行辦法的原則,目前稅務機關大都按國稅發〔2007〕67號文件執行。然而現實操作中,司法機關等部門也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執法,造成稅務機關有瀆職風險或面臨行政訴訟兩難境地。
取消稅收優惠資格條款兩份文件表述也不同。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自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3年內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國稅發〔2007〕67號文件規定取消其3年內申請享受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國稅發〔2007〕67號文件規定,虛構財稅〔2007〕92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條件,取消其自查證屬實3年內申請資格。兩者的行為構成要件、取消年度及方式三項內容都不同。如2014年度查實某福利企業2011年度有違法違規行為,按財稅〔2007〕92號文件,則需取消其自2011年起3年優惠政策享受資格,意味著追繳其自2011年起3年內的全額稅款。而筆者按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理解,若違法違規行為不影響財稅〔2007〕92號文件“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即資格條件時,并不必須取消其申請資格。若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其資格條件時,則取消的是查實年度起3年內的申請資格,即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格認定。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大多遵循國稅發〔2007〕67號文件規定執行,也面臨瀆職風險或行政訴訟風險。
稅務機關如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基層稅務機關十分頭疼。目前除要求開展納稅評估、清查和清理外,也沒有相關文件規定事中監督管理舉措和形式,并且限于基層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手段,現行管理措施難以有效落實。不少基層稅務機關將退稅前進行的實質性審核認定都攬入了自身工作范疇,成為基層執法的風險黑洞。實際操作中,有的基層稅務機關開展殘疾人數核查清點、直接查看殘疾人工資卡等工作,一方面執法權受到質疑,另一方面效果也不好。企業用工形式多樣,人員眾多,稅務機關無從逐一落實。同時,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在日常檢查或稽查中發現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有誤的,應當作出具體處理。然而,在現實操作中很難僅憑書面審核發現問題。
筆者認為,財政部、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很有必要多部門聯合制定統一文件,修改相關執法隱患陷阱性條款,增強其實際可操作性,以有效降低基層稅務機關執法風險。對財稅〔2007〕92號和國稅發〔2007〕67號兩個文件相關內容進行統一,并對一些政策細節進行完善明確。建議對《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改。考慮稅務機關執法權限、手段、人力物力等基層實際,及稅收執法、服務環境的發展變化,對減免稅審核監管制度進行修訂。要明確部門主體職責和工作舉措,避免多頭監管、職責交叉、舉措不明導致的職責不清、效率不高。建議取消實效性不足的聯合年檢年審制度,若保留則需明確聯合年檢年審各自職責。明確稅務機關在自身職責范圍內采取的加強日常監管的工作舉措及手段。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8號) 財稅[2014]39號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