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4號文件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175號文件相比,4號文件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免稅規定,屬于對175號文件存在瑕疵的修補。在執行上述規定時需要注意兩點:第一,上述免稅規定強調的是“整體”改建,改建后的公司必須整體繼承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部分改建不能適用上述免稅規定;第二,上述免稅規定要求“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即改建前后的投資主體必須相同,如果改建后投資主體發生變化(包括數量變化和結構變化)則不得適用上述免稅規定;第三,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屬于非有限責任主體,轉化為公司制企業必須通過先注銷后設立來完成,不能通過“改制重組”改建為公司制企業,其權利、義務也不能被公司制企業整體繼承,因此,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轉變為公司制企業不適用上述免稅規定。
二、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4號文件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與175號文件相比,4號文件增加了“股份轉讓”不征收契稅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涵蓋其中,使文件表述更加嚴謹。需要說明的是,股權(股份)屬于公司股東,而土地、房屋屬于公司本身,公司股權(股份)轉讓不會造成土地、房屋的實質性轉移,因此,股權(股份)轉讓屬于“不征收”契稅的范圍,而不屬于免稅事項。
三、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
4號文件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175號文件相比,4號文件的變化是將符合條件的“公司分立”納入“免征”契稅的范圍。因為在公司分立過程中土地、房屋權屬發生了實質性轉移,所以應屬于契稅征稅范圍,而175號文件將符合條件的“公司分立”規定為“不征收契稅”顯然是不合理的。需要注意的是,4號文件規定的“原投資主體存續”和“投資主體相同”的含義為“公司合并(分立)過程中原股東未發生增持或者減持股權(股份)的行為”,即公司合并(分立)前后投資主體數量未增加也未減少且持股比例未發生變化。
四、企業出售
4號文件規定:“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與175號文件相比,4號文件強調國有、集體企業必須“整體”出售方可享受契稅減免,國有、集體企業轉讓部分資產不適用上述減免稅規定。所謂整體出售,是指轉讓國有、集體企業的全部資產和全部負債,出售后企業法人予以注銷的行為。在執行上述規定時需要注意兩點:第一,上述規定只適用于“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國有、集體企業已經改建為公司制企業的,不適用上述規定;第二,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其實質仍然是企業出售資產的行為,而不是產權所有人出售產權的行為(注:出售產權,被出售企業法人無須注銷);第三,上述規定對“買受人”未作限制,即符合條件的法人主體和非法人主體均可享受上述減免優惠。
五、企業破產
4號文件規定:“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175號文件相比,4號文件取消了對“企業注銷”減免契稅的規定。對于企業破產,債務人往往無法清償全部債務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給予契稅優惠是必要的。而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屬于正常行為,理論上并不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失,因此,對債權人承受注銷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無需給予契稅優惠。4號文件有效堵塞了175號文件存在的漏洞,防止了稅收流失。
六、國有資產行政性調整、劃轉
4號文件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與175號文件相比,4號文件的變化是將符合條件的“國有資產行政性調整和劃轉”納入“免征”契稅的范圍,而175號文件規定為“不征收契稅”。
七、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
4號文件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與175號文件相比,4號文件的變化主要有三點:一是取消了“無償”劃轉的限制。過去征納雙方對什么是“無償”劃轉一直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贈與”形式才屬于“無償”劃轉,另一種意見認為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不會產生實際意義上的收益和損失,即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有形式的資產劃轉(包括出售、抵債、贈與、調撥等)都應當理解為“無償”劃轉。4號文件顯然支持了后一種意見,即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各種形式的土地、房屋權屬劃轉均可享受免征契稅的優惠。二是取消了“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的限制,即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均可享受免征契稅的優惠。三是將“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納入“免征”契稅的范圍,而175號文件規定為“不征收契稅”。
常見問題解答 1、問:企業轉讓100%股權、變更法人,原企業資產含有房產、土地,變更法人后的企業是否要繳納契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2、公司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受了企業5%的股權,同時公司名稱也因此變更了,請問企業的土地、房屋更名時是否要繳納契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3、我本人同時擁有一個個人獨資企業、一個一人有限公司,現將在個人獨資企業名下的土地房產作為資本投資進一人有限公司,是否符合以上的規定不要征收契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4、A公司為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現在A公司與B公司合并,A公司注銷,B公司存續。A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變更至B公司名下,B公司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