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專項附件扣除予以細化,明確了扣除標準、扣除主體以及比例、扣除年度等,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基礎。內蒙古永勤稅務師事務所通過仔細研讀相關條款,對征求意見稿中的內容提出幾點意見。
一、建議修改學前教育的范圍為“從出生至小學入學前教育”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從出生至小學入學前教育”。理由:一是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鼓勵生育政策,二是出生至滿3歲的階段也是學前教育的重要階段,三是該階段父母的花費金額較大。
二、建議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方法可以靈活選擇
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約定,也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spanstyle="color:rgb(255,0,0);">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可以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也可以經父母約定各自扣除比例。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spanstyle="color:rgb(255,0,0);">征求意見稿》中僅規定了兩種扣除方式,一是父母各自扣除50%,二是由一方扣除100%。這樣規定雖然可以方便征管,但是限定了受教育子女父母在扣除比例中進行分攤的自由度,由此納稅人也就喪失了最為合理、合法的稅收安排的權利,不利于體現稅法整體的公平性,未能真正體現改善民生的原則。
三、建議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按取得證書后每年可以扣除3600元
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后,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币话闳〉寐殬I資格繼后,每年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發生相關支出。另外以前年度已經取得相關證書的納稅人將無法享受該政策的紅利。為了鼓勵納稅人不斷提高職業技能,從而帶動更多的人接受職業后續教育,提供國家整體技術實力,建議對詞條作出修改。
四、建議大病醫療支出取消6萬元的扣除限額,未扣除部分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在當年據實扣除。當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可結轉以后3個年度內扣除。”看病貴是目前社會的一大難題,因病返貧的現象比比皆是。設置6萬元的扣除限額,且以后年度不得扣除不僅不利于人民改善生活,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平。
五、建議大病醫療支出可以由家庭成員扣除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由納稅人本人扣除?!?/spanstyle="color:rgb(255,0,0);">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納稅人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由納稅人本人扣除,本人扣除不完的,也可以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扣除?!币话惆l生大病的納稅人,因接受治療影響工作,收入一般會降低很多甚至無收入,大病醫療支出很多時候都是由家庭成員進行承擔,扣除對其本人來說意義并不大,這項政策可能無法讓納稅人享受稅收利益,有違稅收公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靈活的選擇讓家庭成員進行扣除,更加符合實際情況,保障納稅人正當的稅收利益。
六、建議考慮未納入醫保范圍的大病醫療支出可憑醫院結算單據扣除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
建議將該條補充明確“未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也可憑醫院結算單據按上述規定扣除”。據國家衛計委副主任王賀勝介紹說,截至2017年底大病保險覆蓋城鄉居民10.5億人,也就是說,我國尚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大病保險全覆蓋。未納入大病保險的群體的稅收利益也應該予以規定,以讓政策紅利覆蓋所有國人。
七、建議住房貸款利息考慮地區差異
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1.購買的住房位于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2.購買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扣除標準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币欢€城市房屋單價高,貸款絕對金額大,相應貸款利息高,設置不同的扣除標準可適當兼顧地區差異,公平稅負,切實減輕高房價地區人們的生活壓力。
八、建議特殊情形下贍養老人超過2人的可加倍扣除贍養老人支出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贍養2個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數加倍扣除?!?/spanstyle="color:rgb(255,0,0);">
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特殊情形下,納稅人獨立贍養2個以上老人的,可按老人人數加倍扣除,即每個老人加計扣除50%”。中國逐步進入老年社會,特殊情形下,一個子女可能需要獨立贍養4個老人,生活和心理負擔較重。為了體現更能體現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美德,切實減輕特殊群體的負擔,對特殊情形下,一個子女獨立贍養2個以上老人的,每增加一個老人,可加計扣除贍養老人支出50%,即每年加計扣除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