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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8]8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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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8]86號 發文日期:1998-06-01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廢止。 近據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掛鉤企業提取的工資額和實際發放的工資額不一致,提取數大于實際發放數,有的差額較大,并將差額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或轉入福利費、統籌費、保險費及安排接待費用等,對此種情況,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是按提取的工資額扣除,還是按實際發放數扣除,要求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以前法規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199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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