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2014-08-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報表報送的期限和種類除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方式以外的納稅人,均應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一)地稅局管轄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自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月度《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季度《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上述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二)國稅局管轄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季度《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二、報表報送的規范
納稅人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原則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編制。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真實、準確的會計報表,如實反映企業財務數據。
三、報表報送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不符合規定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納稅人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或者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及《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本公告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五、本公告自2014年9月15日起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采集征管數據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函〔2013〕90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