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于上半年三月份和下半年九月份分兩次繳納。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法規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應稅申報還是減、免稅申報,均應在規定征期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