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轉增注冊資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982 |
|
題 注:近日操作的一個項目中,財務投資者溢價投資形成了較大一部分資本溢價,企業將該筆資本溢價轉增為注冊資本。地方稅務局查賬時,順便提及原自然人股東是否應按其在本次轉增時獲得的注冊資本數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征稅人員并無直接文件證據,企業咨詢了我們,查詢法規后,我們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轉增注冊資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法規明確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票溢價轉增注冊資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項: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關于198號文的最大爭議在于其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適用性,其次是關于“資本公積金”的認定。查詢相關法規后,198號文中關于“股份制企業”及“資本公積金”的解釋認定應如下:1、股份制企業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1992年5月15日發布實施)第三項:股份制企業的組織形式股份制企業是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并以股份形式構成的企業。股東依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擁有的股份參加管理、享受權益、承擔風險,股份可在規定條件下或范圍內轉讓,但不得退股。我國的股份制企業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時過境遷,1992年之后,我國《公司法》出臺并不斷修訂更新,對有限、股份公司也做出了明確界定,并不再使用股份制企業的概念。作為歷史遺留產物,原法規約定的股份制企業與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否相同或者存異,已沒有太大意義。而重要的是,從1998年時點來看,雖然當時公司法已經明確約定有限、股份公司,但國稅總局的文件繼續使用了“股份制企業”的概念,從其立法精神出發,股份制企業應寬泛地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并不限于此。2、資本公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法規僅規定企業“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當然,我們并不能以54號文對抗稅務局關于“資本溢價轉增注冊資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看法,這是個義務條款,并不能賦予納稅人任何權利。你懂的。三、其他省地級法規的側面支持2005年6月29日,廣東省地稅局下發《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后利潤和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5]345號),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中“股分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所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將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的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結 論從理論上講,資本溢價轉增注冊資本,并未給原股東帶來現金收益,該部分所得并未實現;同時,也不符合稅收法規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界定,原股東雖然讓渡了部分股權,但其法定的財產(注冊資本)并未減少,并無“轉讓財產”的個人所得。因此,我們認為,原股東不應就“資本溢價轉增繳納注冊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綜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自然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從理論上講,納稅人持有的新增股權(股份)的計稅基礎為零,以后出售時是需要補回來的。而在實踐中,出售股權、股份的計稅基礎是平均計算的,也就是,轉增注冊資本或股本后,單份注冊資本、股票的計稅基礎降低。該部分收稅將在原股東財產轉讓所得實現后體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