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主原則下,跨境勞務提供方所在國對于勞務的出口應該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同時也可以保留給予提供方為提供該勞務在該國產生的進項稅退稅的權利。對應到中國的概念,就是對于出口勞務/無形資產給予免稅,應該是遵循WTO“目的地原則”的基本要求。但是否給予零稅率則可以由各國來選擇。除非是對于一些特殊的且明確列示的勞務,一般勞務都應該按照主原則處理。那些屬于特殊且明確列示的勞務,我們后面會有專門一章介紹。這些情況偏離主原則的原因,正是因為這種情況下繼續堅持主原則反而會偏離“渥太華稅收框架條件”的5原則。
好了,上面我們已經得出了第一個結論,就是用購買跨境服務的顧客(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作為“實際消費地”的合格替代變量,從而建立了跨境勞務增值稅征稅的主規則。那下面,我們要做的工作就是如何定位那個“顧客”。因為,我只有首先定位到那個顧客,我們下一步才能根據這個顧客的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來定位實際消費地啊。所以,大家看到,OECD的報告是多么的嚴謹,征稅框架的體系建立概念環環相扣,逐步遞進。這也是我為什么要介紹這個專題的一個原因。因為,OECD這份報告實際給我們演示了一個完整的稅法起草與設計的范式案例,這個我會在最后一篇中做個小總結,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重視并借鑒之。
二、跨境勞務實際顧客的界定
附屬原則1:
顧客身份通常是根據商業協議來界定。
為什么用商業協議來界定實際顧客呢,因為商業協議反映了跨境勞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商業協議可以有助于勞務的提供方,接受該勞務的顧客和相關的稅務機關去界定勞務的性質,以及提供方和顧客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