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13]163號 2013-11-26
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業教育等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通知》第二條“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的規定中,自建是指農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行修建唯一住房的行為;
免征營業稅是指在銷售時同時免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和自建環節的建筑業營業稅。
解讀:
財稅[2013]62號第二條規定是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的重新明確。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個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已在2011年2月2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中明確失效,此次財稅[2013]62號文件對此進行了重新明確。
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都是為了銜接已失效或執行到期政策。其中,第二條規定因為財稅字[1999]210號文已在201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中明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