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江省地稅局就新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作出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20 |
|
一、我是一名普通的“工薪一族”,請問我9月份拿到的工資是否可以享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減稅實惠?答:新個稅法的實施時間是今年9月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按老辦法還是按新辦法繳稅,是以“實際取得”的時間來確定的,也就是說,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換句話說,納稅人在9月1日以后實際拿到的工資、薪金所得,不管這份工資、薪金是屬于哪個月的,發放單位均應按新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并代扣個人所得稅款,并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繳納。對絕大多數工薪族來說,這個月實際拿到的工資薪金,單位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比以前會有不同程度的減少。二、個人所得稅法中提到的“減除費用標準”,與“起征點”有什么不同?答:“起征點”是指稅法規定開始征稅的最低界限。也就是說,對征稅對象的數額低于起征點的,不用繳稅;一旦高于或等于起征點時,就要對包括起征點以下部分收入在內的全部收入征稅。如營業稅的起征點為5000元/月。如某家小飲食店收入在4999元/月就不用繳納營業稅;一旦超過或等于5000元/月,就要按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即5000×5%=250元。而“減除費用標準”是對個人收入征稅時允許扣除的標準限額,當個人收入低于減除費用標準時,不用繳稅;但個人收入高于減除費用標準時,則對超過標準部分繳稅。如某一員工月薪4000元(已扣除“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及通訊費”等費用),因為允許扣除的標準限額為3500元/月,所以僅就超過部分500元征收個人所得稅。三、工資薪金減除費用標準與稅率表同時調整,對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有哪些變化?答:這次減除費用標準與稅率表同時調整,較大幅度地降低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負。比如說,第一級3%的稅率檔次。新稅法規定,月薪(已扣除“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及通訊費”等費用,下同)在5000元以下的,適用3%稅率。而按老稅法,月薪在2500元以下的,適用5%稅率。具體稅負變化是:一是月薪為3500元以下的員工,從今年9月份起就可以不用繳稅了。例如月薪在3500元的員工,按老稅法每月要繳納125元個人所得稅,從今年9月1日起就不用納稅了。 二是月薪在3500至5000元之間的員工,較大幅度減輕了稅收負擔。如月薪4000元的員工,按老稅法要繳納175元個人所得稅,從今年9月1日起,僅繳納15元個人所得稅;又如月薪5000元的員工,按老稅法要繳納325元個人所得稅,現在只要繳納45元個人所得稅。又如,第二級10%的稅率檔次。新稅法規定,月薪超過5000元至8000元的部分,適用10%稅率。而按老稅法,月薪超過2500至4000元的部分適用10%稅率。如某個員工月薪7500元,按老稅法要繳納725元個人所得稅,從今年9月1日起,只要繳納295元個人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