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以下簡稱90號公告)明確,自2019年9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比例為70%。同時,90號公告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以下簡稱78號文件)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以下簡稱7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
一、變化:兩類產品即征即退政策調整
1、新增納稅人銷售自產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是90號公告最大的亮點
9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比例為70%。
據悉,磷石膏是在磷酸生產中,用硫酸處理磷礦時產生的固體廢渣,其主要成分為硫酸鈣。它主要用于制作硫酸聯產水泥、水泥緩凝劑、磷石膏建材等方面,但因天熱石膏來源較多,綜合利用成本較高,磷石膏利用在經濟上不占優勢,導致我國對磷石膏的綜合利用率不足40%。目前,我國磷石膏年產量約7500萬噸,大量磷石膏長期堆存,不僅占用土地,而且存在較大環境安全隱患。為有效降低綜合利用成本、加快推動投資利用,90號公告規定銷售自產磷石膏的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同時,90號公告對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包括墻板、砂漿、砌塊、水泥添加劑、建筑石膏、α型高強石膏、Ⅱ型無水石膏、嵌縫石膏、粘結石膏、現澆混凝土空心結構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機械噴涂抹灰石膏、土壤調理劑、噴筑墻體石膏、裝飾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產品原料40%以上來自磷石膏。
2、調高利用“廢玻璃”生產銷售“玻璃熟料”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率,是90號公告的另一重要內容
78號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規定,利用“廢玻璃”生產銷售滿足條件的“玻璃熟料”,增值稅即征即退50%。90號公告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廢玻璃”項目的退稅比例由50%提高至70%。舉例來說,A公司利用“廢玻璃”生產銷售“玻璃熟料”月繳納增值稅100萬元,2019年9月1日前增值稅即征即退50萬元;2019年9月1日起,可以退稅70萬元。
二、注意:享受退稅優惠條件發生變化
值得注意的是,90號公告修改了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條件。
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是相關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條件之一。“禁止類”改為“淘汰類”,實則是表述更加準確,據筆者了解,自《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首次公布以來,國民經濟產業的具體分類為:鼓勵類、限制類以及淘汰類等三類,沒有所謂的“禁止類”。為此,90號公告作了相應修訂。
此外,73文件和7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得屬于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何為“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90號公告第四條明確,“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而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將“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被標識為“GHW”“GHW/GHF”、“GHF”三類。90號公告將“GHW”和“GHF”兩類產品剔除,縮小了“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范圍,擴大了納稅人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9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適用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稅〔2015〕78號文件執行。所以,銷售自產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也要遵守78號文件相關退稅條件、獨立核算要求、公示期限以及特定行政處罰取消退稅等規定。
三、提示:納稅人需做好銜接管理工作
90號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但其正式發布時間為2019年10月24日,考慮到即征即退按月申報、按月審核、按月辦理,筆者建議相關納稅人,相關納稅人需要盡快按7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提交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禁止類項目書面聲明材料,2019年9月增值稅申報表等資料,以便稅務機關按程序完成相關審核手續。
與此同時,7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紤]到90號公告的公布時間較晚,納稅人需盡快補充、獨立核算2019年9月的自產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否則,2019年9月則不得享受相關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需要關注的是,90號公告對此前規定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進行了限定,即只限“GHW”“GHW/GHF”“GHF”三類中的標識為“GHW/GHF”的產品。生產“GHW”“GHF”產品的納稅人,自90號公告施行之日起,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相應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所以,相關納稅人需盡快去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完成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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