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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國稅函[2008]270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查補稅款適用稅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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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查補稅款適用稅率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5.26 粵國稅函[2008]270號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稅務機關對實際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如何計算補繳增值稅問題,現行規定沒有明確。經研究,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省局明確如下意見: 一、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無論稅務機關是通過實施稅務檢查,開展納稅評估,還是納稅人自查補稅,發現小規模納稅人隱瞞銷售收入或漏報銷售收入的,均按該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計算補繳增值稅。 二、納稅人實際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檢查(或自查)結束(檢查處理決定書下達后)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認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上述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人一個公歷年度內原申報的應稅銷售額、檢查和自查發現應補報的應稅銷售額之和。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之前的稅務處理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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