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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間擔保注意保持合理債資比例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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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2011年擬對其投資的全資子公司以其房屋作為抵押提供擔保,向某股份制銀行貸款1億元。該子公司成立時,某公司注資1000 萬元。請問,該子公司進行以上借款業務時是否存在風險? 專家把脈: 我國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現象非常普遍。形式上有直接借款、以其信用或資產為其提供擔保等。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有的是其關聯企業資金緊張,為其提供資金支持;有的是通過資金拆借,轉移資產;還有一種原因則是為了獲取稅收利益。 企業資金的來源是由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組成的。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由于債務人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抵扣,而股東從被投資方獲得的股息卻不能在稅前扣除,因此,一些企業在融資時多采用加大向關聯方借款(債權性投資)而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投資)比例的方式來降低企業稅負。這種行為就叫做“資本弱化”。對于債務人和債權人同屬于一個利益集團的跨國公司也愿意選擇“資本弱化”,其原因則在于許多國家對非居民納稅人獲得的利息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通常比對股息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因此采用債權性投資比采用權益性投資更易于降低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 現階段利用“資本弱化”手段來逃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已經越來越成為企業避稅的一種重要形式。針對這一現象,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都制定了“資本弱化”規則,以防范其對本國稅收利益的侵蝕。多數對“資本弱化”制定規則的國家都是以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固定比率作為判斷是否存在資本弱化現象的標準,不過各國的認定標準有一定的差異。例如,美國、法國、德國實行高于1.5:1的比例;葡萄牙、加拿大實行高于2:1的比例;澳大利亞、日本、南非、新西蘭、韓國、西班牙等國實行高于3:1的比例;丹麥實行高于4:1的比例等等。不同的認定標準反映了各國對資本弱化問題的不同態度。比例較低的國家旨在防范本國或跨國投資者的避稅行為,制止資本弱化對稅基的侵蝕效應,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比例較高的國家,則是一方面是為防范本國或跨國投資者的避稅行為,另一方面也考慮到資本弱化規則會限制資本的自由流動,阻礙本國或跨國投資,不利于本國經濟的發展及順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 而我國在2008年1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則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資本弱化”稅制。第46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條規定表明了我國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同時也考慮到資本弱化規則阻礙本國或跨國投資的不利因素。但是對這一規定,還有兩個方面的內容需要予以明確:一是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的具體范圍是哪些?二是具體的認定標準是多少?為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既包括直接從其所有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又包括間接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其中直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券性投資,是指由關聯方直接將資金借給企業,企業按照合同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資;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則包括一是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即關聯方將資金借給無關聯第三方,然后由無關聯第三方借給企業的投資;二是指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即雖然該債權性投資是由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但無關聯第三方可以選擇由關聯方償還,關聯方代企業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后,對企業享有追償權。三是指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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