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全面推開后,通常情況下,建筑企業和建設單位均可以降低稅負;但因建筑服務存在不同計稅方法、主要材料采購主體的區別,雙方稅負降低的幅度會有所不同,既存在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無爭議共贏區間,也存在一方相對有利的選擇。了解不同情況下的稅收籌劃平衡點,對于雙方洽談與簽署工程合同、實現雙贏很有必要。 一、建設單位工程發包方式籌劃 假若制造企業(建設單位)購買的建筑安裝工程服務含稅額為1,其中可以取得1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含稅額為A,該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適宜包工包料、什么情況下適宜甲供工程(由甲方自行采購主要材料,包工不包料)? 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政策分析】 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為11%,如果系包工不包料的甲供工程方式,則建筑企業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建筑企業可以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制造企業向建筑公司支付1所取得的進項稅額為: =(1/1.11)*11%=0.0991 如果采用甲供工程方式,則制造企業向建筑公司支付1-A可以取得的進項稅額為: =(1-A)/1.03*3% 制造企業購買材料取得的進項稅額: =A/1.17*17% 稅負平衡點如下: A/1.17*17% (1-A)/1.03*3%=0.0991 則A=60.23% 進項稅額=60.23%*1*17%/1.17=8.75% 當制造企業可以直接采購獲得17%進項稅額專用發票含稅額占總的工程額比例大于60.23%,即取得的進項稅額占總的含稅工程額比例在8.75%以上時,宜采用甲供工程(包工不包料)方式;否則宜采用包工包料方式。 當建設單位選擇自供材料,建筑企業選擇清包工方式,宜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增值稅稅負率為3%/1.03=2.91%,較營改增之前的3%的營業稅稅負要低。 如下圖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