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9]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本法規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稅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對1991年7月1日下發使用的《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申請表》(國稅函發[1991]1012號)[下載:doc文件]進行了修改。
現將修改后的式樣印發你局。請根據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開始使用。
后續文件——
國稅函[2009]6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后續補充文件——
國稅函[2010]290號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