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問題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對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審核、備案程序
申請享受《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在申請享受優惠年度匯算清繳前向縣(市、區)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有關資料,第一年經縣(市、區)主管國稅機關初審并上報市州級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以后年度按照事先備案類優惠項目由縣(市、區)主管國稅機關實行備案管理。
縣(市、區)主管國稅機關應在收到納稅人申請及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根據管理權限提出初審意見(并上報市州級國稅機關)或出具備案管理意見,市州級國稅機關應在收到縣(市、區)主管國稅機關的初審意見和納稅人申請及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確認意見。
本公告沒有做出規定的其他管理程序和要求按照《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吉林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吉國稅發[2011]151號,以下簡稱《優惠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提供資料
(一)申請享受《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第一年應向縣(市、區)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必須注明申請享受優惠起始年度)。
2.企業主營業務屬于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說明(必須按項目注明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具體目錄及具體條款);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鼓勵類產業項目難以界定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3.企業符合鼓勵類產業項目的按項目劃分的主營業務收入具體明細表、企業收入總額的分類分項明細表、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重的計算表。
4.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申請享受《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經市州級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后,以后年度應向縣(市、區)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上述第3、4、5項資料,同時應再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主營業務的項目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供上述第2項資料。
2.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具體格式按照《優惠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后續管理
相關市州級國稅機關和縣(市、區)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優惠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后續管理,發現企業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要及時停止享受優惠政策,并依法追繳相關稅款。
本公告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對于納稅人2012年度申請享受《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管國稅機關尚未審核確認或備案確認的,一律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