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國稅函[2009]194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91 |
|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管理問題的通知 浙國稅函[2009]194號 2009-12-31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統一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分為審批類優惠項目和備案類優惠項目。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各級國稅機關應嚴格按照要求劃分審批類優惠項目和備案類優惠項目,不得違規擴大稅收優惠審批范圍,不得超出總局、省局規定的范圍設置享受優惠的前置條件?! 《?、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具體劃分詳見附件1。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ㄒ唬┦孪葌浒疙椖抗芾?。對列入事先備案的優惠項目,納稅人應按本通知規定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備案申請后應向納稅人出具《稅務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后使用《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附件2)告知納稅人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告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鞴芏悇諜C關在受理小型微利企業備案申請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需及時做好綜合征管軟件中“小型微利企業信息維護”模塊的信息維護工作,不另行使用《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信息維護工作時間可適當延長(最遲不超過6月底)。納稅人在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前可自行對照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規定的可減按20%預繳企業所得稅?! 。ǘ┦潞髨笏唾Y料項目管理。對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優惠項目,納稅人應按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追繳稅款?! 。ㄈ┏碛幸幎ㄍ?,優惠項目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備,但對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但每年必須對相關優惠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按規定停止執行所得稅優惠,如有需要可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稅人在報送相關資料時,凡稅務機關已有的資料,不再要求重復報送;凡報送的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如受理人員認為需納稅人提供原件的,應驗證后當場退還?! ∪⒎蠗l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等稅收優惠管理辦法待國家出臺相關文件后,再予以明確?! ”就ㄖ渌幢M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國稅機關要在簡化優惠項目備案管理手續,方便納稅人的同時,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應立即停止納稅人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有需要可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復核),并按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所〔2009〕2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類項目 下載: doc 文件 2.《稅收減免登記備案告知書》 下載: doc 文件 3.《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 下載: doc 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