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納稅人就近辦理減免稅,海南省地稅局將困難納稅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的權限下放到各市、縣、區(qū)地方稅務局,省政務中心地稅窗口不再受理該審批事項。
按規(guī)定,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可申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減免稅包括兩種情況企業(yè)(不含微型企業(yè))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或微型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yè)、個人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萬元(含本數);當季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上季度銷售(營業(yè))收入額15%(含本數);或當年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yè))收入額5%(含本數)。
而對因批準關閉、重組改制等原因停產、停業(yè)一年以上的國有企業(yè),免征其停產、停業(yè)期間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但利用土地、房產對外出租的,不論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稅。
相關政策——瓊地稅函[2014]432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困難納稅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權限的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