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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賃合同是否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 |
發布時間:2010/11/28 來源: 閱讀次數: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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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土地租賃合同是否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是否需要貼花? 答:土地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等有區別,它不是印花稅應稅憑證。《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不需要貼花。由于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沒有列舉土地租賃合同,因此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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