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在某行政復議案件中,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納稅人基于法律形式來納稅和開票,稅務機關如果根據(jù)實質課稅原則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可以對納稅人進行行政處罰?盡管行政處罰被撤銷,但是當時的法律意見在現(xiàn)在看來,并不怎么好,現(xiàn)在就相關的問題整理成簡單易懂的文章,和大家分享。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當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相沖突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經濟實質來征稅。這個原則,在在納稅人民商行為的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明顯不符的時候,稅務機關用其予以納稅調整,具有公平稅負、保障國家稅款的重要機能,但是不宜要求納稅人平時按照經濟實質來交稅開票(這個客觀上難以做到)。
我們先看一個段子:
張三給助理李四說:“幫我點一盤很好吃的菜,點不對的話,你別干了”。
助理說:“具體什么菜?這里有菜譜”。
張三說:“這個得主客觀相統(tǒng)一,考慮諸多因素,而且得根據(jù)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助理知道張三平時喜歡吃涼拌折耳根,于是點了一盤折耳根,張三當即火冒三丈,說:“平時喜歡吃涼拌折耳根,難道今天就喜歡吃涼拌折耳根嗎?你回家吧,別干了”。然后,張三分析了一大堆今天回鍋肉為什么好吃的原因。
當然,如果助理李四點的是回鍋肉,張三也可以說自己喜歡吃的是涼拌折耳根,然后理直氣壯的說:“我平時那么喜歡吃折耳根,難道你不知道嗎?”
助理李四心中肯定一千頭羊駝奔突而過,我靠:“腦子有病啊,你直接說回鍋肉還是折耳根不行嗎?”
當稅法對一個交易行為進行征稅,有兩種方式:一個是要求納稅人根據(jù)具體交易的法律形式來交稅開票,一個是要求納稅人根據(jù)具體交易的經濟實質來交稅開票。
要求納稅人根據(jù)法律形式來交稅開票,納稅人非常容易識別,簡單的識別法律關系即可,這個是正常做法;而根據(jù)經濟實質來交稅開票,別說納稅人搞不清什么是經濟實質,就是稅務機關也未必容易搞清。
我們舉例來說:A公司銷售給B公司,不含稅價格500萬元,B公司銷售給C公司,不含稅價格550萬元。
如果要求納稅人根據(jù)經濟實質來交稅開票,主要有兩種:
a:經濟實質是A公司銷售給B公司,B公司銷售給C公司,故而發(fā)票應該是A公司開給B公司,B公司開給C公司。
b:經濟實質是A公司銷售給C公司,B公司在經濟實質上起了中介作用。應當A公司開給C公司500萬元,同時A公司開給B公司50萬元。
如果你選擇的是a,執(zhí)法機關可以說經濟實質是b,然后給出一大堆理由,認定你的處理方式違法;如果你選擇的是b,執(zhí)法機關可以說經濟實質是a,然后給出一大堆理由,認定你的處理方式違法。只要執(zhí)法機關愿意,經濟實質還有多種…..,反正只要想弄你,你的選擇永遠是錯誤的,你永遠都是違法的。最重要的是,只要你從事經濟活動,你就必須選擇。
要求納稅人根據(jù)經濟實質來交稅開票,首先得讓納稅人明白什么是經濟實質,至于經濟實質這個東西,有幾個人能說得清楚?一個交易行為,你隨便找100個專家,給出的經濟實質不同答案可能有50個以上,因為通常來說,它們也不知道判斷經濟實質的具體標準是什么,隨便怎么說都可以。
如果一個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很難用它來指引自己的行為(因為它定義嚴重不清,眾說紛紜),豈非法不可知則威可測?法律的第一位目的是指引人們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如果一個法律規(guī)定讓人們不知道該怎么做,然后說你做得不對要處罰你,豈非很嚇人?
不宜要求納稅人主動根據(jù)經濟實質來進行稅務處理(稅務機關可以用以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但是不得因此評價原稅務處理行為為稅法上的違法行為),因為這個客觀上難以做到;同時,也應當絕對禁止納稅人主動根據(jù)經濟實質來進行稅務處理,因為這個會讓稅法亂成一鍋粥,甚至將稅收上的違法行為隨意解釋為根據(jù)經濟實質進行稅務處理的;當然,法律對特定交易的經濟實質有明文規(guī)定并要求按照經濟實質予以稅務處理的,納稅人應當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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