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丹麥注資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已就位共計3億多美元。在2013年會計年度未結束前,我公司是否可以通過準備專項審計報告,向稅務局申請支付2013年中旬已經產生的股息紅利?如果可以,有何特殊要求?如果不可以,是否有文件規定或具體原因?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因此,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貴公司不涉及清算,貴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不能計算貴公司2013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是基于取得稅后利潤。貴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由于無法確定2013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進而無法確定2013年度的稅后利潤。貴公司不能憑專項審計報告向稅務局申請支付2013年中旬已經產生的股息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