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陜西省國稅局在對全省關聯企業臺賬進行綜合分析時,發現日本某跨國公司在陜投資的中國子公司,存在大量涉稅疑點。
疑點之一:企業負債率高出常規。該子公司2007年~2009年的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負債率分別為91.26%、87.32%、93.86%,大大高于一般負債經營企業常規負債率標準。更重要的是,其負債中存在大量來自關聯方的借款費用,且每年有高額的擔保費用、質押費用和利息在稅前扣除并被轉移至境外母公司,3年間的利息支出高達2200多萬元。
疑點之二:企業為何長虧不倒,越虧越投資?該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預計的投資回收期為3.84年,但其自2003年投產以來,賬面顯示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即使這樣,關聯方母公司仍然不斷向虧損的子公司增加投資,2007年增資100萬美元,2010年6月增資1377萬美元,總投資達5470萬美元。
疑點之三:第三方銀行為何愿意向虧損企業發放高額貸款?該子公司與境外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總金額達5500萬美元,并由關聯方母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個賬面顯示長年虧損的企業,第三方銀行為何愿意向其提供高額貸款?母公司的擔保安排背后隱藏著什么?
面對上述涉稅疑點,陜西省國稅局初步判定該子公司及其母公司存在極大的避稅嫌疑,隨即決定對其發起反避稅調查。在反避稅調查過程中,該局收集和選取了大量可比企業的資料和數據,運用多種分析方法,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對該公司的每一個涉稅疑點進行論證和判定。
在嚴密的論證和分析面前,該企業負債經營、長期虧損背后的真相浮出水面——假借貸之名行避稅之實,是典型的利用資本弱化手段逃避我國稅收的行為。即通過關聯關系實施高負債、低投資安排,人為導致資本弱化,以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最終達到避稅目的。
根據稅法規定,陜西省國稅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特別納稅調整。具體處理意見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5100多萬元,合計調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3000多萬元。其中,兌現以前各項稅收優惠1900多萬元,最終企業應補各稅1100多萬元。
資本弱化:跨國企業慣用的避稅手段
所謂資本弱化,是指企業在融資時降低從其關聯方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重,提高債權性投資的比重,導致權益性資本相對弱化的現象。權益性資本主要表現為股權資本,收益表現為股息、紅利、利潤等;債權性資本主要表現為借款,收益表現為利息。
陜西省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處長申銀軍介紹,資本弱化在稅收上的主要結果是增加利息的稅前扣除,同時減少股息的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的一般原理,權益性資本以股息形式獲得報酬,在企業利潤分配前,要先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通過債權性資本支付的利息,卻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債權性資本是沒有稅收負擔的,權益性資本則要繳納所得稅。
對于債務人和債權人同屬于一個利益集團的跨國公司來說,其在對子公司的資金進行安排時更愿意選擇資本弱化,原因就在于子公司只能根據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向境外股東(母公司)派發股息,且境外股東收取股息時還需由子公司繳納預提所得稅;而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卻可以在稅前進行列支,境外股東只需就利息收入繳納預提所得稅。也就是說,跨國公司在別國投資時,通過操縱融資方式人為形成資本弱化,有助于降低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
上述被調查的中國子公司及其日本母公司就是利用資本弱化避稅的典型。其日本母公司多年來或直接向其提供大量借款,或通過擔保由第三方銀行向其提供貸款,然后由子公司支付母公司巨額利息和擔保費用,以此把大部分利潤從中國抽走。子公司則利用利息、擔保費、質押費可作費用列支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資本弱化本是跨國企業在國際避稅上慣常采用的手段,但是近年來,一些內資企業也開始利用這一手段避稅。有統計資料顯示,國內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的債權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值逐年上升,這表明不少上市公司在籌集資金時已經開始偏向于使用負債來籌集。稅務專家表示,企業負債率的高低雖然與行業特點有很大關系,但不排除部分負債率高的企業有利用資本弱化避稅的可能。
由于利息開支降低了上市公司利潤,進而減少了股息,所以資本弱化避稅不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而且侵犯了廣大股民的利益。有稅務專家表示,目前通過改革開放民間積累了大量資本,這些資本急于尋找投資出路,民間借貸高漲,因此控制企業債權資本,使公司贏利不被少數人吞噬,保護股民利益顯得尤為重要。
從無到有:限制資本弱化稅收法律體系逐步完善
陜西省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副處長顧炎告訴記者,資本弱化避稅現象雖然長時間普遍存在,但在2008年以前,我國還沒有任何限制資本弱化的稅收法律手段。2008年以來,我國用1部法律、1個行政條例、3個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對資本弱化避稅作出了限制,規范資本弱化的法律體系逐步得到完善。
顧炎介紹,具體來說這些法律法規包括《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在針對外企避稅借款金額方面,為防范資本弱化對稅基的侵蝕,限制企業濫用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獲取稅收利益,《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向關聯方支付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支出,應按照有關規定不予稅前扣除,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標準在財稅﹝2008﹞121號文件中給予了明確,即除金融企業為5∶1外,一般企業為2∶1。對于關聯企業而言,如果接受關聯方的債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那么實際支付給關聯方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且超出部分也不得在當年或以后年度稅前扣除。該文件還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詳細規定了對企業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的判定標準,一是持股比例、董事或經理人員比例控制標準;二是在達不到上述比例情況下的實際控制標準,這些標準包括產、供、銷方面存在的控制性、利益上的共同性和血親上的關聯性。辦法要求,只要企業存在關聯關系或關聯交易,就需要進行關聯申報,否則稅務機關將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后擴大為非金融企業間借款利息支出),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同時又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予稅前扣除。這一規定又把自然人納入監管范圍,堵住了自然人利用借貸資本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漏洞。
不過,稅法對企業關聯方債資比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處理,國稅發﹝2009﹞2號文件規定了例外性的條款,即在兩種情況下是可以稅前扣除的。第一種情況是,企業的關聯借款超過了標準比例,但企業已經按照規定準備同期資料,并證明關聯債權投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發生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第二種情況是,企業計算超規定比例的利息,在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
避免反避稅調查關鍵:合理控制債資比例
陜西省國稅局辦結的這起反避稅案件,是我國稅務部門首次運用法律法規成功限制企業利用資本弱化避稅,維護了國家稅權,挽回了稅收損失,意義自不待言。稅收專家認為,其中一個意義就在于,稅務部門對資本弱化避稅的重視層面不僅表現在法律層面,而且已經走向實際的稅務征管層面。而對企業來說,該案則是一個重要的警示,即在關聯方之間進行資金拆借時,必須合理控制債資比例,以防范可能面臨的反避稅調查。
稅務專家認為,負債經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謀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實現規模經營而普遍采用的一種經營方式,是企業不斷發展的重要條件。但是,對于關聯企業來說,必須要掌握稅法規定的“度”——債資比限制:金融企業不高于5:1,一般企業不高于2:1。
到底如何有效地控制反避稅調查風險?陜西省國稅局的稅務專家建議,企業在平時的財務管理和經營中應該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企業要在設立過程中依照國家有關部門對資本金管理的規定,繳足其應繳資本額,提高權益性資本比重。必須注意,關聯性債權投資除直接借貸業務外,還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企業應厘清來自關聯方的債權投資,合理規劃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
第二,企業要了解稅法關于資本弱化的有關規定,熟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利息的稅收處理規定。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具體核算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的企業,對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否則將按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三,注意相關資料是否完備。《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發達國家反資本弱化避稅的有關法規
1987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了《資本弱化政策》,1992年在重新修訂的OECD范本中,又對聯屬企業條款注釋中的“資本弱化”作了詳盡的補充,為締約國在其國內法中規定負債權益比提供了參考依據。
美國針對資本弱化問題有著較為嚴密的稅法規定,其資本弱化稅制主要表現為“收益剝離”規則,以防止受控美國公司通過向其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上公司股份)支付利息進行稅前扣除而破壞稅基。根據該規則,如果一家美國公司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出現超額利息費用,則其利息扣減將受到限制。超額利息是指超過利息支付前的應稅收入50%(調整后)的利息費用。但如果美國公司在稅收年度末的資產負債率低于1.5:1,則這一年不適用“收益剝離”規則。
澳大利亞應對資本弱化問題的法律依據是早在1936年就實行的《所得稅征收法》。該法規定,澳大利亞的居民納稅人不得將其支付給外國控制方的“超額利息”作為商業經營費用在稅前扣除。“外國控制方”是指在居民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15%或以上的股權,或者有權直接或間接地獲得15%或以上股息或資本分配的非居民公司。“超額利息”是指外國控制方提供的貸款超過了股份投資的一定比例時,居民公司向外國控制方支付的貸款利息。根據2001年7月澳大利亞對資本弱化規則的新修訂,如果外國控制方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5%,按照正常交易標準,利息扣除就得受到限制。
英國應對資本弱化的規則是以公平交易標準為原則。英國公司向關聯方貸款時,如果沒有按照公平交易原則支付利息,則不允許扣除過量利息,并將不允許扣除的這部分利息視為股息,按照股息的規定征稅。“關聯企業”是指提供貸款的公司對英國公司的貸款占該公司貸款總額的75%以上,跨國公司對英國公司和貸款公司的貸款占它們貸款比例的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