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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函[2008]155號 安徽鐵路多元經營管理中心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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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安徽鐵路多元經營管理中心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發文日期: 2008-06-04 發文字號: 皖國稅函[2008]155號 蚌埠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安徽鐵路多元經營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的請示》(蚌國稅發[2008]43號)悉。經審核,安徽鐵路多元經營管理中心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管理、指導所屬多元經營企業,無固定經營收入,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允許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范圍和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等規定,經研究,同意安徽鐵路多元經營管理中心2007年度向其所屬多元經營企業(詳見附件)按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比例提取總機構管理費。其所屬各多元經營企業按規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準予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安徽鐵路多元經營管理中心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年終如有結余,應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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