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有限責任公司,幾年前由于一客戶倒閉致使銷售貨款無法收回。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予以稅前扣除處理,但近期該客戶主動把貨款返還,該筆貨款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該公司收回的欠款應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