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新規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91 |
|
2006年6月19日,財政部聯合其他十部委下發了《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進一步強調了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列支與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制度的規定,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分析該文件,本身沒有過多新的東西,側重于將一些過去的規定重新予以明確,企業在賬務過程中要注意一些重要方面。 一、并不是所有的企業提取比例都調為2.5% 《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下發后,引起了許多企業的高度關注,其中關于“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只有部分企業享受到位,如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國稅函[2005]854號就明文“考慮到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行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強職工教育培訓等實際情況,同意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從2005年度起,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其他企業大多沒有享受,《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又進一步提出,但具體關于“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標準并沒有量化,這種確定是由稅務機關還是其他機關確定,如果是稅務機關確定,是由總局來定還是由基層局來定,尚未明確規定。從已享受的中石油、中石化是由總局批的情況來看,如果不下放權力,總局肯定難以應付眾多的審批要求。 在這之前,所有企業都可按2.5%提取的的傳聞沒有實現,仍強調了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二、計提標準應是計稅工資總額 《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提出了職工工資總額的說法,部分業內人士結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的有關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認為計提基數應不是稅務口徑的計稅工資,而是實發工資,《意見》對此明確,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同時明確了當年有結余的話,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三、詳細列舉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范圍 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1、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四、特殊培訓形式問題逐一明確 《意見》對過去基層有爭議的一些培訓的特殊形式予以明確:經單位批準或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必須到本單位之外接受培訓的職工,與培訓有關的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承擔;經單位批準參加繼續教育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集中舉辦的專業技術、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從職工所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學習權利和提高他們的基本技能,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60%以上應用于企業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重點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培養以及在崗人員的技術培訓和繼續學習;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對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礦山和建筑企業等聘用外來農民工較多的企業,以及在城市化進程中接受農村轉移勞動力較多的企業,對農民工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培訓所需的費用,可從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支出。 五、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補充 《意見》明確對一些特殊業務可補充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企業新建項目,應充分考慮崗位技術技能要求、設備操作難度等因素,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在項目投資中列支技術技能培訓費用;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研究開發新技術、試制新產品,應按相關規定從項目投入中提取職工技術技能培訓經費,重點保證專業技術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培養的需要;企業工會年度內按規定留成的工會經費中,應有一定部分用于職工教育與培訓,列入工會預算掌握使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