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公布第二批“營改增”試點名單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出臺《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中將原規定的“2011年12月31日”修改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即所有納入試點地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得抵扣,而是應按照規定的方法計算抵扣。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給出了處理辦法,即按照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來計算可抵扣稅額及應納稅額。
例如:案例中的納稅人2012年9月申報提供印刷勞務100萬元(不含稅),提供設備租賃取得不含稅收入10萬元。當期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5萬元,上期留抵稅額15萬元。
則當期銷項稅額=(100 10)×17%=18.7萬元,相關數據按規定填入2012年10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并生成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
當期進項稅額=5萬元;相關數據按規定填入2012年10月份《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并填入主表第12欄“進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
上期留抵稅額15萬元作為“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即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列“本月數”)填入2012年10月份《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中。而該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在2012年10月份《主表》中填寫“0”。
經計算,2012年10月份《申報表》主表第18欄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填寫5萬元。
該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則反映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實際抵減一般貨物和勞務應納稅額的數額。需將“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與“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兩個數據相比較,取二者中小的數據填入。
經計算,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15萬元;
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100%=17萬元÷(17萬元 1.7萬元)×100%=91%;
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18.7萬元-5萬元)×91%=12.467(萬元)。
因此,2012年10月份《申報表》主表第18欄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應填入12.467萬。
最終2012年10月份應納增值稅額=《申報表》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18.7萬元-5萬元-12.467萬元=1.233(萬元)。
而未抵扣完的余額15萬元-12.467萬元=2.533(萬元)作為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填入《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中;并在進行11月份申報時,填入《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中,以后各月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