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外貿進出口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13號公告第第一條規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
(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自產貨物;
(二)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三)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并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第15欄(業務類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第19欄〔退(免)稅業務類型〕填寫“WMZHFW”,同時將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比照備案單證管理要求處理。
由于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14.0版默認業務類型中并無“外貿綜合服務”一項,所以需要出口企業自行在申報系統的功能菜單“系統維護-代碼維護-業務類型代碼”中添加。步驟如下:點擊“增加”,在業務類型代碼一欄錄入“WMZHFW”,業務類型名稱一欄錄入“外貿綜合服務”然后保存退出。
詳細規定可以查閱附件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正文。
溫州市國稅局進出口處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