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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留抵稅額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2/10/10 來源: 閱讀次數: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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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北京市一家印務公司,經營范圍主要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裝訂,同時兼營廣告設計、制作、設備租賃等。其中,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裝訂勞務申報繳納增值稅;廣告設計、制作和設備租賃申報繳納營業稅。最近,國稅局通知該公司從2012年9月1日起,經營的所有項目都應當繳納增值稅,但截至2012年8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廣告設計、制作和設備租賃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可是,該公司8月賬上還有15萬元的上期留抵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都已經通過認證,也用于生產經營了。是否還能抵扣?需要轉入成本嗎?該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專家把脈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上海試點之初,按照試點方案有關稅收收入歸屬安排,試點期間應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稅款分別入庫。這項規定對于經營項目單一,即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原增值稅納稅人或僅經營“營改增”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來說,通過各自的申報,就能夠準確區分稅收收入的歸屬。但對于兼營“營改增”應稅服務,特別是在試點之前還有上期留抵稅額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就存在原歸屬試點地區的增值稅收入“吃掉”改征后試點地區營業稅收入的問題。為準確統計“營改增”對財政收入的影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以解決這一問題。
在國務院公布第二批“營改增”試點名單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將原規定的“2011年12月31日”修改為“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即所有納入試點地區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至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得抵扣,而是應按照規定的方法計算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給出了具體的處理辦法,即按照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來計算可抵扣稅額及應納稅額。 例如,案例中的納稅人2012年9月申報提供印刷勞務100萬元(不含稅),提供設備租賃取得不含稅收入10萬元。當期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5萬元,上期留抵稅額15萬元。 則當期銷項稅額=(100+10)×17%=18.7(萬元),相關數據按規定填入2012年10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并生成主表第十一欄“銷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 當期進項稅額為5萬元,相關數據按規定填入2012年10月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十二欄“稅額”中,并填入主表第十二欄“進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 上期留抵稅額15萬元作為“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即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二十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列“本月數”)填入2012年10月,申報表主表第十三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中。而該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在2012年10月主表中填寫“0”。 經計算,2012年10月申報表主表第十八欄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填寫5萬元。 該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反映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實際抵減一般貨物和勞務應納稅額的數額,需將“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與“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兩個數據相比較,取二者中小的數據填入。 經計算,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本期期初余額=第十三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15(萬元)。 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附列資料(一)》第十列第一行、第三行之和-第十列第六行)÷第十一欄“銷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100%=17÷(17+1.7)×100%=91%。 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貨物及勞務應納稅額=(第十一欄“銷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第十八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一般貨物及勞務銷項稅額比例=(18.7-5)×91%=12.467(萬元)。 因此,2012年10月申報表主表第十八欄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欄“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應填入12.467萬元。 最終,2012年10月應納增值稅額為申報表主表第十一欄“銷項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第十八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第十八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18.7-5-12.467=1.233(萬元)。 而未抵扣完的余額15-12.467=2.533(萬元)作為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填入申報表主表第二十欄“期末留抵稅額”中;并在進行11月申報時,填入申報表主表第十三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年累計”中,以后各月以此類推。 由于以上問題屬于新老稅制交替階段的特殊業務,《財政部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特別規定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明確試點地區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在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根據以上規定,案例中的企業應在2012年9月作如下賬務處理(單位:萬元):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2.53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533。 假設10月經計算,2.533萬元可全額抵扣,則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533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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