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計利潤額彌補虧損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6 |
|
問:我是一家房地產會計,2008年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季度申報表也相應發生變化,公司現是預售階段,2008年是一季度是利潤是虧損的,但是有預售收入,申報時按預售收入乘以20%再乘以25%預繳所得稅?,還是預售收入乘以20%扣除一季度虧損后再乘以25%預繳所得稅? 回復:您好: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計利潤額彌補虧損問題。根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按預售收入計算的毛利額扣除相應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的余額,計算出預計利潤額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待以后年度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時,方可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