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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實物投資的評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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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今年年初以實物資產對外投資,產生評估增值120萬元,請問這個增值部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是否可以分期繳稅?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子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對于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則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將這個轉讓所得作為遞延收益,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具體規定如下:1.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2.納稅人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說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攤收入情況;3.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一個納稅年度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納稅人建立臺賬管理,并監督其收入分攤情況。 根據以上規定,貴公司資產評估增值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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