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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政策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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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內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貸款金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2:1的比例,而且借款金額超過4000萬元,稅務機關如何認定“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企業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利息支出是否可稅前扣除? 答: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能夠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可以不受第一條規定的比例限制,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提交的相關資料來進行認定?! 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鶕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ㄒ唬┢髽I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ǘ┢髽I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ㄈ┢髽I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ㄋ模╆P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ㄎ澹╆P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髽I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七)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ò耍┩愅谫J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ň牛┛赊D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诰攀畻l規定,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罁鲜鲆幎ǎ悇諜C關根據關聯方利息支出提供的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來進行認定其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兩種情況可不受上述債資比例的限制:“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中的《對外投資情況表》(表八),“實際稅負”的計算方法如下: 實際稅負比率=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罁鲜鲆幎?,若借款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被借款企業(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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