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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現行有效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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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上海市日前發布了《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在此之前浙江省以浙地稅函[2009]245號文發布了《營業稅差額納稅管理辦法》,那么現行有效的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到底有哪些呢?上海、浙江發文對其他省市有無參考意義呢?本文以上海市政策為例對現行有效的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進行整理。 一、交通運輸業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 2.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國稅函[2005]202號) 3.試點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5]208號) 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5]208號) 二、建筑業 4.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 5.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值。(《營業稅暫行條例》) 三、郵電通信業 6.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8.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國稅發[2004]87號) 9.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4]082號) 10.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5]53號) 11.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地區通信業務,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其他地區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其他地區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網通信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12.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捐款后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6]59號) 13.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于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并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14.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60888”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7]32號) 15.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6”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8]2號) 16.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8]34號) 17. 電信股份分公司應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電信網絡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9]75號) 18.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從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9]223號) 19.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9]77號) 20.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從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9]224號) 21.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9”和“1069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9]129號) 四、金融保險業 22.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23.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原對外貿易部)、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財稅[2003]16號)) 24.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財稅[2009]68號) 25.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26.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資金項目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具體包括: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財稅[2004]204號) 27.準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托管費。(財稅[2004]203號) 28.準許期貨經紀公司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財稅[2004]203號) 29.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準許證券公司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財稅[2006]172號) 30.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財稅[2004]203號) 31.準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財稅[2004]203號) 五、服務業 32.專利和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服務、商標代理服務,以專利和商標代理總收入,扣除支付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專利規費和商標局的商標注冊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33.貨物代理單位的營業額為其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鐵路、海運、航空、公路四大運輸部門的運費,以及支付給港口碼頭、機場、鐵路等有關部門的貨運港務費、貨物中轉費、貨物打包費、港口碼頭費、港口作業費、貨物港務費、貨物裝卸費、貨物港口建設費、貨物保管費及各雜項作業費、報關費、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熏蒸費、租借倉庫的倉庫費和貨物保險費等費用后的余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 對貨物代理單位將貨代業務再委托其它貨代單位代理的,其貨代業務收入,可扣除支付給其他貨代單位的代理費用,就其余額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滬地稅貨[2010]28號) 34.對本市境內機構代理技術進出口業務,可按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技術引進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35.代理報關業務以納稅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海關、檢驗檢疫、預錄入等單位的費用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支付海關的費用包括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送平臺費、倉儲費;支付檢驗檢疫單位的費用包括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支付預錄入單位的費用包括預錄費。(國稅函[2006]1310號) 36.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國稅函[2006]1312號) 37.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基金、債券發行、贖回過程中,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代銷機構的認(申)購費、贖回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38.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維修基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基字[1998]7號)的規定,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國稅發[1998]217號) 39.對本市有鑒證職能的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專利代理等七類具有鑒證職能事務所(公司)之間開展協作項目,視同代理業務,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協作方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40.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 41.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42.對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代收轉付用于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43.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國稅函[2002]1095號) 44.對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承接的境內信息技術外包、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業務再外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服務收入,扣除支付給分包方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45.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營業收入,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后的余額。(國稅發[2000]139號) 46.拆遷代理單位接受委托從事房屋拆遷業務,其向拆遷者實際轉付的拆遷補償費和支付給施工單位的拆遷工程費,不計入其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47.對舉辦或承辦會展業務的機構,其直接向參展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可按規定扣除支付給第三方的場租費、場地搭建費、廣告費、食宿費、門票費及交通費后的余額依“服務業一一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滬地稅貨[2010]28號) 48.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國稅函[2006]1245號) 49.本市產權交易所開展產權交易業務,以其收取的手續費扣除支付經紀公司相應手續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50.本市產權交易所開展產權交易業務,以其收取的手續費扣除支付給合作進行產權交易的其他產權交易所相應手續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51.對出入境服務機構從事境外留學、移民和簽證代理等業務,可按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合作方款項和簽證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52.對本市設計單位將承擔的設計勞務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設計單位設計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滬地稅貨[2010]28號) 53.專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單位,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險費(及服務費)扣除支付給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依據,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滬地稅貨[2010]28號) 54.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國稅發[2003]69號) 55.私人住宅、小賣店以及其他單位(即公用電話兼辦人),利用其自用電話兼辦公用電話業務,以其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國稅發[1997]161號) 六、文化體育業 56.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國稅函[2009]752號) 七、轉讓無形資產 57.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58.單位和個人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八、銷售不動產 59.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60.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財稅[2009]1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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