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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經紀公司的代理費,是否要扣繳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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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09年境內單位委托澳門的經紀公司在澳門為其出租房屋,同時支付經紀公司的代理費,在支付代理費時是否要扣繳營業稅?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營業稅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因此,境內該單位支付境外公司代理勞務費需要依法代扣代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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