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條件: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或者申報相關納稅義務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 (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 (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4)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2.按以下流程辦理備案(持以下附報資料到辦稅服務廳文書登記窗口辦理): (1)填寫《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 (2)附報資料 a.《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企業類、個人類); b.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c.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副本或復印件、產權書據、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d.代理人代為辦理非居民委托申請事項時,應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 e.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 注: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憑證或證明材料,但應標注原件存放處,加蓋印章,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報驗原件。 注:香港地區稅收居民身份按以下流程辦理: (1)如果申請人為按香港法律成立的具有法團地位的公司,需提供公司注冊證書副本或商業登記冊摘錄的核證本,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香港居民個人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證或回鄉證證明其居民身份;
(2)如對申請人的香港居民身份不能確認、判定不清的(例如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實際管理控制中心在香港的公司),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申請人開具《關于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申請人據此向香港稅務主管當局申請開具居民身份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