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在規定部分農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又專門對農產品抵扣政策作了進一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所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的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筆者以為,這一規定似明未明,給基層帶來執行難題。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此規定是在原條例的基礎上整合了以下文件: 國稅發[1994]1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 規定: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按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計算進項稅額。 財稅[2002]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 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財稅[2002]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可按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財稅[2012]75號文件第三部分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的“銷售發票”的補充,使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大大地縮小了,凡購進免稅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一是這一規定解釋“好心辦了壞事”,且與中央支農政策本意相背離。財稅[2012]75號文件主要是針對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的,但又連帶著想把以前含義未明的“銷售發票”一并明確,結果適得其反,反而增加了新問題。按照其對“銷售發票”的解釋,主要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準予抵扣的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銷售方主體必須是小規模納稅人。這就意味著一般納稅人(含大量從事自產自銷的個體農業生產者),其開具的銷售普通發票將被排除在允許抵扣的范圍之外;其二,小規模納稅人必須計算繳納3%的增值稅后,才允許購貨方抵扣。“繳稅能抵,不繳稅不能抵”的政策倒逼機制,將使大量原可享受農產品自產自銷免稅政策優惠的農業生產單位或個人,為使購貨方能正常抵扣而不得已放棄享受免稅優惠,并通過稅負轉嫁,助漲居民“菜籃子”消費物價,這顯然與中央為“三農”減負、控制物價的政策初衷不符。 二是難以區分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普通發票,如果是稅務機關代開的,肯定是小規模納稅人,但由納稅人自行開具的,就不好確定。2010年3月20日施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對銷售免稅貨物納稅人年銷售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有些不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而領用網絡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就難以判斷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發票。 三是政策出現打架,基層到底該聽誰的。財稅[2012]75號文件與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不一致,甚至出現政策打架現象。財稅[2008]81號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基層在沒有得到財稅[2008]81號文件明確廢止的通知之前,遭遇了執行難。 四是執行時效需要明確。對財稅[2012]75號文件下發之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所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要轉出或補繳,沒有明確的時效規定,使基層稅務部門難以有效執行,并面臨執行風險。 筆者由此認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必要對財稅[2012]7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立即作出修改或調整。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國稅局、余杭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