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是施工單位,承攬的工程我們是總包方,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按照財企〔2012〕16號文件規定以總包價款計提安全費用,由于我單位是以分包方結算值列成本,無法反映分包工程的安全投入支出,造成我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大于支出,出現余額,需要調整企業所得稅,我單位分包工程應如何核算安全費用?
答:《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第七條規定,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支付給分包方的安生生產費用,屬于總包方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在支付當期稅前扣除。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分包方取得總包方支付的安全生產費應繳納營業稅,并向總包方開具發票。
分包方如何使用,總包方負有監督責任,但不在總包方賬面反映對方如何使用。
總包方會計處理: 計提安全生產費用
借:成本費用 貸:專項儲備
按比例支付分包方: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
支付分包工程款: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銀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