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況
北京如意公司2015年度經會計中介審計的會計報表利潤為虧損3萬元,2015年度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200萬元,該公益性捐贈是否可以稅款扣除?
稅務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五十三號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根據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只有盈利企業對外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虧損企業利潤總額小于零,其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此,北京如意公司2015年度經會計中介審計的會計報表利潤為虧損3萬元,2015年度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200萬元,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就是因捐贈形成的虧損也不能在以后納稅年度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