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11
各市地方稅務局,廣德、宿松縣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地稅部門實施的“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兩項行政審批項目。為做好《決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重要意義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節約社會交易成本,激發經濟內在活力。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好《決定》的重要意義,認真謀劃,精心組織,確保各項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切實抓好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貫徹落實
(一)取消“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尊重納稅人選擇申報方式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方便納稅人辦理申報和納稅事宜,提高辦稅效率,要繼續采取有力措施,積極鼓勵和引導納稅人采取網上申報方式。
(二)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以下簡稱冠名發票)的審批”,及時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辦理發票印制事項,同時積極引導納稅人合理使用發票。
1.已經批準印制的冠名發票可繼續保留。各地在《決定》公布前,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安徽省地方稅務局普通發票內部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已經批準印制的冠名發票,納稅人愿意保留的,可繼續予以保留。
2.辦理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程序。符合申請印制冠名發票條件的納稅人,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主管地稅機關上報至市地稅局,由市地稅局確認后安排印制、進行公告。以上事項應當在納稅人提出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完成。具體程序由各市地稅局自行確定。
3.公告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條件、程序。《安徽省地方稅務局普通發票內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可以申請印制冠名發票企業的條件,同時要求各地應當明確不同行業、不同種類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具體標準。各地要通過辦稅服務廳、地稅網站等,及時公告以上印制冠名發票的條件、具體標準和程序。對所有《決定》公布前已經批準印制、《決定》公布后確認安排印制的冠名發票,各市地稅局、省局直屬局要及時對外公告。
4.引導納稅人使用地稅部門通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規定,納稅人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應當由納稅人自行與印制企業結算印制費用。為幫助納稅人節約成本,地稅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納稅人使用通用發票。
三、認真開展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途徑告知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內容。在確保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規定落實到位的同時,耐心細致地做好咨詢、解釋工作。對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處理,重要問題及時上報省地稅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