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編整理了殘疾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國稅篇,很多小伙伴說沒有地稅的只給99分。。。那好吧,你們要的這就來了↓↓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優惠政策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綜〔2012〕130號)第十二條規定:“........
(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可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減免1000元當年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額度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單位,自安置當年起3年內可按實際安置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每年可按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和規定額度減免。
(四)農村家庭工業,下崗失業人員、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殘疾人和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2000元為限額減免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下崗失業人員、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優惠期為3年。”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一條規定:“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二、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定額減征標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規定:“一、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享受按年平均實際安置人數每人每年定額2000元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減征的最高限額為本單位當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殘疾人員個人就業優惠政策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四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