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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便函[2009]70號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2009年第2期車購稅車價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的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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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2009年第2期車購稅車價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的通知2009-04-16 貨便函[2009]7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為了做好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及匯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報工作 (一)采集范圍 1、國產車輛:本轄區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生產的全部應稅車輛。 2、進口車輛:進口的全部應稅車輛。 (二)采集單位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由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采集。 2、進口車輛價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連、上海、廣東、深圳六省(市)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采集。 (三) 車價采集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9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采集、編制《車輛價格信息采集表》。報表編制要求如下: 1.表中“序列號”欄,應嚴格按照《通知》中附件3的“序列號”編碼規則編制并填寫,特別要求車輛類別代碼、商標品牌代碼要填寫準確。 2.表中“生產企業名稱”欄,應填寫機動車生產(改裝)企業辦理納稅登記的“納稅人名稱”。 3.表中“車輛類型”欄,應填寫“載貨汽車”、“越野汽車”、“自卸汽車”、“牽引汽車”、“專用汽車”、“客車”、“轎車”、“摩托車”、“掛車”、“農用運輸車”、“電車”。 4.表中“噸位(kg)”、“座位”、“排氣量(CC)”欄,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所注明的額定載質量(kg)、額定載客(人)、排氣量(ml)等實際信息填寫。為保持與車購稅征管系統單位一致,其中填寫“噸位(kg)”欄時暫將額定載質量(kg)換算成噸,小數點后保留三位。 在填寫下列車輛類型的“噸位\座位\排氣量”欄時的注意事項: (1)轎車:必須填寫“座位”、“排氣量(CC)”欄。 (2)客車:必須填寫“座位”欄,且當座位數為9座以下(含9座),必須填寫“排氣量(CC)”欄。 (3)越野車:必須填寫“排氣量(CC)”欄。“噸位(kg)”、“座位”欄必須按照合格證中注明的額定載質量(kg)、額定載客(人)項實際信息填寫。當合格證中“額定載質量(kg)”、“額定載客(人)”項為空時,則“噸位(kg)”、“座位”欄填寫“0”數字字樣。 (4)專用汽車:“噸位(kg)”、“座位”欄必須按照合格證中注明的額定載質量(kg)、額定載客(人)項實際信息填寫。當合格證中“額定載質量(kg)”、“額定載客(人)”項為空時,則“噸位(kg)”、“座位”欄填寫“0”數字字樣,且當座位數為9座以下(含9座),必須填寫“排氣量(CC)”欄。 5.表中“主要配置”欄,對于型號相同因配置不同有兩個以上出廠價格的車輛,必須按照本通知《采集車輛“主要配置”內容》(見附件一)中所列項目的規范名稱,填寫能夠區分價格差異的主要配置,要嚴格按照順序填寫,禁止顛倒順序;對產品型號只有唯一配置的,此欄可不填寫,若填寫也必須按照《采集車輛“主要配置”內容》中所列項目的規范名稱順序填寫。注意:在按《采集車輛“主要配置”內容》中所列項目的規范名稱順序填寫時,若車輛沒有裝備某一項目,直接跳過該項,不要填寫“無”等字樣。 填寫下列車輛類型的“主要配置”欄時,主要采集以下內容:“載貨汽車”、“自卸汽車”、“牽引汽車”主要采集發動機型號或底盤型號:“專用汽車”采集發動機型號、底盤型號,若是廂式或罐式運輸車還要采集箱體材質或罐體材質,冷藏車還要采集制冷機類型:“掛車”采集軸數,若是廂式或罐式車還要采集箱體材質或罐體材質:“農用車”采集發動機型號、變速箱型號:“摩托車”按照《通知》要求此欄不填寫。若按照上述方式區分不開各款出廠價格,要按照《采集車輛“主要配置”內容》順序采集其他項目。 6.表中“合格證”欄,應填寫《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中的車輛制造企業名稱,此次報表中該欄為必填項,不得為空白。 7.表中“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欄,應填寫“金稅三期”規定的9位機關代碼。 (四)上報要求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應認真做好本地區車價信息采集的組織工作,對本地區采集上報的車價信息各項內容應進行嚴格審核,避免漏報、錯報情況的發生。 2、2009年第二期車價信息采集仍采取在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外,按照《車輛價格信息采集表》(見附件二)的內容上報EXCEL表。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將采集、審核、匯總的車價信息電子文件,通過FTP于5月6日前上傳至稅務總局,總局FTP服務器為://CENTRE/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購稅處/車購稅車價信息備案/2009年第2次車價信息。 二、匯總工作 (一)時間及地點 我司定于2009年5月上旬組織集中匯審,具體匯審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二)具體要求 1、參加會審人員須攜帶筆記本電腦1臺、車價信息電子文件(EXCEL格式)。 2、各地要嚴格按照《通知》的規定采集車輛價格信息。 3、要嚴格審核《車輛購置稅車輛價格信息采集表》中各欄次的內容,尤其要重點審核“序列號”、“主要配置”欄的內容,不允許出現錯誤。 4、對于型號相同而配置不同的車輛,要嚴格按照《通知》第七、第八條的規定采集。配置名稱要按照《附件一》中的規范名稱填寫。 5、各地對轄區內車輛生產企業生產的車型情況進行整理,對不符合車輛落籍要求的車型進行剔除。 下 載: zip 文件 關聯政策:貨便函[2009]98號 關于2009年第3次車購稅價格信息采集、匯總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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