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天津市地稅局對外發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下稱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應在天津市繳納。
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在天津市設立分支機構,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設置賬簿,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并按月報送從業人員收入情況,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應按月向主管地稅局按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
對不符合前述規定條件的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對其從業人員采用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15%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對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繳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由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負責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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