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企業、投資者、國家稅收利益,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與會計信息披露(會計報告),國家需要建立統一的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會計制度(準則))均為財政部制定并公布的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企業應遵循會計制度(準則)制訂的規則、方法、程序,把會計處理建立在真實、合理、公允的基礎之上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會計制度(準則)是各項稅收政策的基石,各項稅收政策離不開企業會計制度(準則)。財務會計核算資料是稅收征管的基礎資料。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準則)類似于“皮”與“毛”的關系。真實、合理、公允是會計制度(準則)和稅收政策的共同的靈魂。因為制度規定不同,遵循不同的原則,規范不同的對象、內容,會計制度(準則)和稅收政策的納稅差異在所難免。
營改增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變更與實際運用對企業稅收的影響是深刻。營改增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企業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及違反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的行為可能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風險。
會計制度(準則)的變更會引起相關稅收政策的變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九條關于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規定,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文件規定開發企業銷售房屋繳納的印花稅不能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2016年12月,財政部為進一步規范營改增會計處理,促進財稅[2016]36號文的貫徹落實,重新制定了《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賬務處理(二)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此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財會[2016]22號從會計制度上廢除了財稅字[1995]48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以下簡稱70號公告)第三條關于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扣除問題明確規定,營改增后,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中“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除。70號公告是“殘缺的”,僅僅列舉了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水利基金等,可不可以在土增稅前扣除?房地產開發新項目預預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能夠容易按項目區分。如果一個開發企業同時開工多個項目,預售期取得的增值稅進項抵扣不分項目、混合進行,如何準確核算單個開發項目應負擔的增值稅,就需要按會計制度(準則)規定定向核算,這可能會成為一個難題。
稅法無明文禁止,就應以會計制度(準則)規定為準。因此,陜西華浩稅務師事務所認為,營改增后,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水利基金等按規定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可以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以上觀點應當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應當聽取、遵照當地主管稅務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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