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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稅函[2007]126號 關于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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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大國稅函[2007]126號 2007.9.20 各區、市(縣)國稅局,各稽查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證罰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規定,現將納稅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在罰款繳納期限屆滿前3日內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征管局做出的處罰決定,向征管局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稽查局做出的處罰決定,向稽查局檢查科提出申請),填報《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申請審批表》,并附報下列材料: 1.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報告 2.申請當日的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3.《資產負債表》 辦稅服務廳或檢查科受理納稅人申請后,罰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綜合業務科審核、經局長批準后,在2日內根據納稅人申請,對準予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注明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金額;對不予批準的,注明不予批準的原因,在納稅人繳納罰款期限屆滿前,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 罰款金額在50萬元(含)以上的,須經市局審批,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辦理。 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申請審批表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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