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關公告2015年第2號 2015-4-9 為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福建自貿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就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區域”)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稅展示交易是指經海關注冊登記的區域內企業在區域內或者區域外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的經營活動。
二、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的區域內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主管海關監管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信息化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三、區域內企業在區域內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的,主管海關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相關規定對貨物實施監管。
四、區域內企業需要在福建自貿試驗區規劃面積以內、區域圍網以外的專用的展示場所及區域外其他場所開展出區保稅展示交易的,應當提供足額稅款擔保。
區域內企業通過信息化系統向主管海關辦理貨物出區展示手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協議、邀請函或者展位確認書等證明文件;
(二)出區展示貨物清單;
(三)保證金或者保函;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區域內企業開展出區保稅展示交易的,應當嚴格管理展示貨物,不得將其用于除展示活動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專用的展示場所進行保稅展示的,區域內企業應當每14天向海關報送展示貨物的銷售、庫存明細記錄和存放地點;在區域外其他場所進行保稅展示的,區域內企業應當每天報送。
貨物出區展示完畢,區域內企業應當通過信息化系統辦理貨物回區手續,最長不得超過貨物出區之日起6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區域內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回區或者辦理進口征稅手續。
六、貨物在出區展示期間發生內銷的,區域內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以下材料,辦理進口征稅手續:
(一)內銷保稅展示貨物清單;
(二)發票;
(三)許可證件(涉證貨物提交);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集中申報的,區域內企業應當自內銷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集中辦理進口征稅手續,集中申報不得跨年度辦理。
七、貨物在出區展示期間轉為免稅品的,區域內企業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2號)辦理海關手續。需要集中申報的,區域內企業應當自轉為免稅品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八、貨物在出區展示期間因不可抗力受損或者滅失的,區域內企業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并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其中因不可抗力受損的,企業應當辦理復運回區手續;因不可抗力滅失的,經主管海關核實后予以辦理核銷手續。
貨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受損或者滅失的,區域內企業應當按照貨物進口的相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九、區域內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關暫停其貨物出區展示業務:
(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
(二)涉嫌走私,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海關認為需要暫停的。
待重新符合業務開展條件或者調查結束后,由主管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關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