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所有發票都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問:所有的發票是否都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我公司取得的上海的一種發票并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是否符合規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90號第一條關于稅控收款機發票蓋章問題規定,鑒于目前稅控收款機開具的卷式發票上已打印納稅人名稱(即收款單位名稱)、納稅識別號,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圍內試點,試行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開具時不加蓋發票專用章,以方便納稅人開具操作。其他發票開具仍需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一般的發票都是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的,但是貴公司取得的這種在上海試點實行的稅控收款機發票,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除此之外,也有少量其他發票不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比如: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汽車客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公告2014年第11號)規定,鑒于營改增試點尚處于過渡期內,且汽車客票調整改革方案正在擬定之中,因此在汽車客票調整改革到位之前,暫不加蓋發票專用章。
2、發票專用章是否只有一種規格?
問:現在發票專用章都是統一規格的嗎?有沒有特殊情況?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第一條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規定,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根據上述規定,總局明確規定了發票專用章的樣式和規格,一般發票上加蓋的發票章都必須是該規格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比如我們常見的出租車專用發票等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由于發票規格小,不適合加蓋7號公告規定規格的發票專用章,可以套印樣式相同但是規格縮小的發票專用章,具體的規格可以參考各地的規定。
參考:《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新版發票專用章有關具體問題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第四條關于卷式發票專用章規格規定,印有單位名稱的卷式發票由于發票規格小,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中發票專用章規格,由省局負責在發票印制時統一縮小規格套印在發票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11〕100號)第二條規定,新印制的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其套印章的規格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執行,也可按照發票專用章式樣按比例縮小使用,尺寸規定為20mm×15mm。
3、發票蓋章不清楚或蓋錯如何處理?
問:我公司有時會遇到以下情形:開票人在蓋章時沒有蓋清楚,然后在旁邊重新加蓋一次印章;甚至有的單位屬于一班人馬兩套牌子運營的,開票人直接蓋錯章,然后加蓋正確的印章。這兩種情況的發票,我們可以接受嗎?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規定,發票應當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并在開具時加蓋發票專用章,如果出現發票蓋章不清楚或蓋錯的情形,建議當即作廢,并重新開具發票,加蓋清晰或者正確的印章。
4、財政票據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
問:我公司為職工報銷醫療費,取得醫院開具的醫療票據,票據上加蓋了收費專用章,是否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才有效?
答:《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73號)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取得門診醫療收入和住院醫療收入,應當向付款方開具醫療收費票據,并加蓋本單位財務章或收費專用章。醫療機構不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的,付款方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根據上述規定,發票專用章是在稅務部門備案的,用以開具發票的專用印章,發票外的其他票據不能加蓋發票專用章,貴公司職工取得的醫療票據屬于財政票據的一種,加蓋收費專用章是合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