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11 經研究,我局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2年第1號)等3個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2年第1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目修改為:“納稅人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經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或申報不實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或拒不提供應稅憑證的;”。
二、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將部分營業稅審批類減免稅項目改為備案類減免稅項目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2年第4號)第一條修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減免稅管理辦法(修訂)〉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0年第5號)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審批類減免稅項目,即: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稅收優惠政策和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改為備案類減免稅項目”。
第六條第(二)項“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由備案類改為報批類減免稅項目。
三、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行政審批項目下放方案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2年第5號)六、七、八、十一、十二等5個方案中第二條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9]179號)”修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減免稅管理辦法(修訂)〉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0年第5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