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自然人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且登記注冊地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的行為,不包括在境內外公開的證券市場上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二章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條自然人股東每次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計稅成本、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計稅成本和合理稅費之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零。
第七條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為應納稅額。
第二節收入
第八條股權轉讓收入,是股權轉讓人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向受讓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經濟利益,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具體包括: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價;
(二)預收款;
(三)定金;
(四)原股東承受的債權;
(五)違約金;
(六)賠償金;
(七)以及其他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價外收費。
第九條申報時尚未全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應全額申報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按照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主管地稅機關按以下順序依次選擇最合理的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被投資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1.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合計占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
2.未提供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的;
3.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三節扣除
第十二條計稅成本,是指股權轉讓人為取得股權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采取下列方式取得股權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計稅成本:
(一)以貨幣性資產認繳出資的,按實繳金額確認;
(二)如果以非貨幣性資產認繳出資,在出資環節已按規定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按出資環節的計稅依據確認;按規定在出資環節暫不申報繳稅的,按取得該非貨幣性資產的財產原值確認;
(三)有償受讓取得股權的,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確定;
(四)無償受贈取得股權的,按受贈時的合理稅費和贈與人取得該股權的計稅成本之和確定;
(五)轉增注冊資本、送股等形式增加股權,且已按規定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按增加股權的計稅依據確認。
第十三條同一自然人股東存在多種方式取得股權的,轉讓股權的計稅成本按照轉讓人轉讓前所持全部股權的計稅成本和當次轉讓比例之積確定。
第十四條計稅成本難以確定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15%核定計稅成本。
第十五條合理稅費,是指股權轉讓人按稅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應負擔且實際發生的稅費。
第十六條申報的計稅成本、合理稅費不能提供真實、合理、有效憑據的,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從股權轉讓收入中扣除。
第四節應納稅額核定
第十七條因申報材料不齊全、會計賬冊不健全等原因無法據實確定計稅依據或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核定應納稅額: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東認繳出資額×預期收益率×未來經營期限×適用稅率
其中,股東認繳出資額,按此次股權轉讓前公司章程約定的認繳出資額確定;預期收益率,按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上一年度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確定;未來經營期限,是指被投資企業可預期的經營年限,按5年確認,公司章程規定的剩余營業期限不足5年的,按剩余營業期限計算;適用稅率為20%。
第十八條部分轉讓所持股權的,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額按全部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額和當次轉讓比例之積計算。
第三章征管流程
第十九條被投資企業應憑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應在申報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及基礎信息表;
(二)《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表》;
(三)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
(四)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申報受理部門在股權轉讓申報完成當日將申報信息及相關資料轉送稅源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稅源管理部門或申報受理部門應自申報股權轉讓所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股權交易情況一次性告知扣繳義務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的證明;
(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三)本辦法要求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申報計稅依據所需要的憑據。
(五)正當理由轉讓股權的書面說明及相關憑據。
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完整資料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稅源管理部門審核認定股權轉讓具有正當理由的,可僅要求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提供其他股東同意股權轉讓的證明、計稅成本和合理稅費的相關憑據。
第二十三條稅源管理部門根據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資料、征管信息和第三方信息認真審核申報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理性。
稅源管理部門審核后認定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與扣繳義務人已申報金額不一致的,應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改正重新申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需要核定計稅依據的,稅源管理部門應在《稅務事項通知書》中告知核定的理由、方法、數額、限期繳納期限等。
第二十四條被投資企業發生股權變動的,申報審核、評估由稅源管理部門的納稅評估崗按本辦法負責。
扣繳義務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稅源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移交稅務稽查部門立案查處。
第二十五條對個人所得稅申報無異議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出具《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表》審核意見。
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已按主管地稅機關要求重新申報或接受稽查部門查處的,主管地稅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表》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除提供納稅擔保外,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未完成申報納稅的,主管地稅機關不得出具《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表》審核意見。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生但稅務處理未完結的事項,按本辦法執行。